解析:
为了依照法律严惩赌博犯罪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现对办理涉及赌博罪的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所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如下:凡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皆可视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文规定的“聚众赌博”范畴:
(一)召集至少三名成员参与赌博,且累计获利金额已达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二)召集至少三名成员参与赌博,且赌资总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召集至少三名成员参与赌博,且参赌总人数已达二十人以上;
(四)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