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分别代表了同一个人物在不同环节所呈现出的不同身份和称谓。
从刑事侦查到检察机关提出公诉为止,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会统称为犯罪嫌疑人;
而自检察院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那一刻起,即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该人物便被正式冠以被告人之名,直至法院进行审理期间,仍被称之为被告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