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唯一住处经司法程序强制拍卖后仍无法全部抵消所欠债务,在此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不会就此结束该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由于生活上的困境而无法承担还款责任,或者其失去了收入来源且同时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暂停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评估,以便尽可能地填补债务的缺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