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仅能享有一块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总面积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容突破。当农村居民因各种原因而出售其原有住房之后,若再度提出宅基地申请,则依法不予许可准许。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