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同意擅自调低其薪资待遇时,员工有权采取以下四个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员工可通过书面对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明确要求对方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补充。
其次,若用人单位对此置之不理,员工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实际用工地点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该公司无理降薪及未按规定全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
再次,若经劳动监察部门协调后,双方仍然无法就工资支付问题达成共识,员工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实际用工地点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所欠工资,或者直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员工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