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受住院治疗期间,开具病假证明的一般流程如下:
首先,劳动者应当亲自前往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其次,如果经过执业医师的诊断,确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修养,则由该执业医师为其开具病假证明。在此之后,员工应按照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携带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拥有医师及以上职称并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有资格开具病假证明。
此外,医生仅能为亲自接诊过的患者开具病假证明,并且在病历和门诊登记表中做好详细记录,以便后续核对。
最后,病假证明必须经过医务科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对于普通门诊病人而言,病假休息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七天,每次连续休息时间亦不能超过七天,而连续休假总时长则不应超过三十天。至于住院病人,若病情较为严重,短期内无法完全康复,可在出院后申请一次性休假三至六个月。其中,三个月以内的休假需经科室主任批准并签字,而三个月以上的休假则须经医务科审核同意,但最长假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