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如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虽未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范的范畴,但仍被视为一种违背契约精神的违约行为。依据中国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遵守与买受人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条款,确保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能按时、如数地交付至买方手中。若是未能依约执行,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