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吸毒行为的行政案件中,一旦由公安局作出裁决和处理,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将会被纳入全国动态管控系统进行全面监控。此后,凡是在购票、入住宾馆或其他需要出示身份证明的场合,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触及,便会触发警报,当地所属的派出所将会派遣警察抵达现场对其进行尿液检测。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并未再次接触毒品,便无需过分担忧。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一旦个人信息被录入全国动态管控系统,那么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被任何公安机关发现,他们均有权依据“逢嫌必检”的原则,要求当事人接受尿液检测。因此,并非只有被社区戒毒的吸毒者才会被录入该系统,只要曾经因吸毒行为而受到处罚,便会自动进入该系统的监控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