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认罪认罚与坦白这两种措施并不适用于同一案件处理过程中。坦白的情节属于认罪认罚程序的必需但非充分条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人不可能同时享有叠加的量刑优惠政策。坦白的核心性质在于“犯罪行为人被拘捕或传唤到案之后,能够诚实、坦率地陈述所有相关事实”,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动接受拘捕或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下的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