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如何量刑,坦白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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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如何量刑,坦白如何认定?

在我国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说法,确实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犯罪分子在审判过程当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在量刑的时候是可以从轻发落的,但是对于什么才能称得上是坦白,以及坦白之后法官该怎么量刑的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太清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坦白如何量刑,坦白如何认定?

一、坦白认定

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量刑体现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2、2010年11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在我国能够在审理过程当中如实说出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法律是明确规定可以从轻发落,但是对于具体坦白如何量刑其实还是需要分情况进行的,一般来说只要坦白了就可以从轻量刑,但是如果能够及时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话,那么还可以被减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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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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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如何区分自首和坦白?
二者的区别是: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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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自首和坦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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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吗
[律师回复] 对于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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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自首与坦白之分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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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盗窃罪坦白如何减刑?
盗窃罪坦白如何减刑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有自首坦白的情况可以减少百分之四十以下的刑期,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减少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刑期或者是免除处罚,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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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是否是法定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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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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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是不算法定量刑行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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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准坦白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坦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综合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认定的难度,随着刑法学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完善,相信对犯罪中止的模糊认识最终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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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坦白初犯怎么量刑?
自首坦白初犯量刑时会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但是若只是有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并没有主动的交代出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帮助的事实,那么自首后即使坦白也是不满足减刑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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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要如何认定坦白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要如何认定坦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坦白的相关法律
《刑法修正案
(八)》中没有使用“坦白”一词,而表述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理论上,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坦白,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广义的坦白还包括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而“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
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可以看出,刑法所指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强调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字面含义是“因被怀疑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具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怀疑”是建立在尚不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需要通过侦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证据确实充分了,但尚未被提起公诉,还需要进行审查。简言之,以提起公诉为界,提起公诉前是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的身份就转变为被告人,而判决生效后,就变成罪犯了。因此,在侦查和审查阶段的身份就是犯罪嫌疑人,到了审判阶段就是被告人,到了执行阶段就是罪犯。将坦白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而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坦白。
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管狭义上的坦白,还是广义上的坦白,其实质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或者交代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其他同种罪行。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坦白。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坦白。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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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首与坦白之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共同犯罪应该如何认定坦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坦白的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
(九)》中没有使用“坦白”一词,而表述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理论上,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坦白,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广义的坦白还包括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而“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
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可以看出,刑法所指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强调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字面含义是“因被怀疑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具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怀疑”是建立在尚不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需要通过侦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证据确实充分了,但尚未被提起公诉,还需要进行审查。简言之,以提起公诉为界,提起公诉前是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的身份就转变为被告人,而判决生效后,就变成罪犯了。因此,在侦查和审查阶段的身份就是犯罪嫌疑人,到了审判阶段就是被告人,到了执行阶段就是罪犯。将坦白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而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坦白。
2.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管狭义上的坦白,还是广义上的坦白,其实质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或者交代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其他同种罪行。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坦白。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坦白。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3.坦白的到案形式是被动归案。坦白的本质在于,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被动归案是相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而言。实践中,被动归案有三种类型:一是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④坦白与自首都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区别主要在于自首必须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若是被动归案,除非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否则只能构成坦白。总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果不认定为自首,就属于坦白。
坦白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从主观上说,表明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继续顽抗的意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有所降低;从客观上说,可以加快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进程,从而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⑥对具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坦白的时间、程度、价值等情况确定。
1.罪行的轻重。罪行轻重是决定坦白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的根本因素。比如故意致多人死亡,则不管有什么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都不会从轻处罚,更不会减轻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即使有坦白情节,也可不从轻处罚。
2.坦白的时间。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在什么时间什么背景下坦白其罪行,是马上交代,还是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沉默或者狡辩,经过政策攻心或者出示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才交代。坦白时间的早晚和背景的不同,不仅说明了犯罪分子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早晚,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程度,还可能直接影响司法资源效益和刑事诉讼效率,从宽处罚时需区别对待。
3.坦白的程度。即犯罪分子是彻底交代全部罪行还是只交代主要罪行,每交代一件罪行是较全面客观地交代主要事实和情节还是避重就轻。对于真心悔改的,要较大幅度从宽处罚;对避重就轻的,应较小幅度从宽甚至不从宽处罚。在供述同种余罪的坦白中,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是轻罪,犯罪分子坦白的是重罪,说明其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从宽比例要大一些。
4.坦白的价值。即犯罪分子的坦白在全案中的证据作用如何,是一般证据、重要证据还是关键证据。有的案件没有犯罪分子的坦白交代,司法机关照样掌握其罪行,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坦白对破案定罪的作用相对要小,从宽幅度就要小些;有些案件,没有犯罪分子的坦白,司法机关就难以充分掌握其罪行证据,或者难以详尽地掌握其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坦白对破案及定罪的作用就相对较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就应相应大些。
当前,全国正在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
(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至于从宽的具体刑罚量,由法官根据坦白的时间、程度和价值等具体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最后,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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