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明确表示可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者选择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对其在职期间所获工资进行立即结算并发还。由国务院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九条明文规定,在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用人单位务必于同日一次性地向劳动者结清所有工资。
2、针对个别地区已有的特殊规定,也应严格遵循执行。比如在深圳市,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章中明确指出,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之后,用人单位应在所涉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中,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而对于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则可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日期进行支付。
3、用人单位需充分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工资拖欠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