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限高令,并非强行施加于被申请人的监禁性制裁。此项措施旨在以剥夺被申请人的高级消费为手段,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其应依法承担的支付义务。实施过程中主要针对被申请人开展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例如禁止其购买房地产或建设新的、扩大现有房产规模以及进行高档装修等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其子女不得就读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等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