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之间以借贷方式进行资金往来是被法律所允许的,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此过程中,各参与方需确保自身具备合格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借款协议的各项条款也应真实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的借贷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