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诉讼案开庭之后,审判通常会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裁决,一般为【六】个月之内。对于人民法院运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务必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审结工作。但是,若遇有特殊情形需要延迟,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之期;若需继续延期,则须上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同时,对于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在此期限内完成审结工作,即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