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垄断行为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形式:价格垄断、地区性的经济垄断、技术领域的垄断、实行垄断定价以及排挤潜在的竞争对手等。简而言之,垄断乃是单一或屈指可数的企业凭借其对市场关键性资源的掌控,或是由于在技术、资金以及商标等方面拥有超卓实力与优势,从而限制甚至阻止其他竞争者的介入,进而操控市场供应状况及价格定位,所获取的并非基于市场竞争而产生的合理利润。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