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的正反面复印件;若申请人已经注销了户口,则需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关其户籍状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人若有工作单位,需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办理学历公证所需的证明信件;如未就业,可由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的证明信;如仍在学习中,则需由所在学校开具证明信。
3、如有代理人代为申请,必须递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和申请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4、需提交实际领取到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须准备近期拍摄的、未经修饰的二寸标准照。
6、对于以上各类证明文件与资料均完备的申请,公证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进行详细的登记工作,随后向申请人发放公证事项受理通知书,然后正式着手建立公证档案。反之,对于那些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公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过书面形式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