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针对遭指控犯下严重罪行的孕妇,原则上是不施以死刑惩处的。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完成死刑的执行工作。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内发现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立即暂停执行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1)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
(2)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主动揭露其所犯下的重大犯罪行为或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和改判;
(3)罪犯正处于孕期阶段。对于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原因导致的暂停执行,待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方可继续执行;而对于因前述第三项原因引发的暂停执行,则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和改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