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会受理华侨申请的离婚案;
2.若夫妻双方均为旅居异国的华侨,希望办理离婚事宜,则通常需向各自所在国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3.如果旅居异国的华侨夫妇已在居住国通过当地法院获得了离婚判决,且对此判决没有任何异议,那么国家将不再进行干涉;
4.若夫妻双方现已成为外籍华人,他们需要向居住国的相关机构提交离婚申请;
5.当华侨在离婚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关注和支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