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先前的离婚协议,其中的部分条款仍然具备有效性,然而另外一些条款则失去了其法定效应。这是由于当事人选择再度步入婚姻殿堂,那些因自然消失而不存在的协议条件便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举个例子来说,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婚姻恢复后的子女抚养费用,由于抚养事实已经不存在,因此这些约定自然终止。然而涉及到财产分割部分,即便双方选择重新组建家庭,其在离婚期间确定的财产分配状况并不会有所改变。没有落实执行的财产分割仍需继续履行。
此外,在夫妻选择复婚前尚未完全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用也应予以补充完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