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安部门未能立案,控告方对此结果持异议者,可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复议。
此外,如被害方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亦有权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责成公安机关就不予立案的原因作出详细解释。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则应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