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要求追讨加班费用时,必须提供以下各项证据: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单据、上下班的交接纪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真实性的相关文件资料。倘若雇主方已经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加班行为的存在,那么他们同样可以向仲裁法庭提出请求,请示对方提供这些证据。
依据已实施的法律法规,如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经过认真查证核实无误后,仲裁法庭应将之视为裁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当劳动者无法提供由雇主掌控和保管的与仲裁请求直接相关的证据时,仲裁法庭有权要求雇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若雇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所需证据,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