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已经具有婚姻关系者,无论其所拥有的房产所有权形式是否为单独所有,均须由夫妻两人共同前往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利转让手续办理。原因在于,即便是单独所有的房产,亦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之性质与范畴,因为早年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在设计上并未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单独所有现象予以明确区分。
然而,若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此房产仅归属于一方当事人所有,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便无需亲自出席房产变更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