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若您认为某地公安局的刑事侦察部门存在不作为的现象,您有权向其所在单位的纪律检查和监察科提出申诉,或者前往当地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申诉,同时您也可以向该公安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诉书。接着,您还可尝试将相关情况向更高一级的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并请求他们采取措施,对案件进行强制性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