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之后,若被请求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即支付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依据事实情况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名下所拥有的各项资产信息,以便法院能够对这些切实存在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进而为申请人追回债务。若经查询察觉到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强制执行的任何资产,法院将会依法对其实施包括限制高消费及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内的多种惩戒手段。
然而,即便经过上述所有措施的实施,依然无法实现有效执行,法院亦将不得不暂时终止执行程序,直至被请求执行人具备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方可随时启动恢复执行工作。此举旨在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