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对于处于孕产阶段的女性劳动者们予以了特殊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明确规定,不得强制安排任何一位女性职工在她们正处于孕期期间,从事那些被国家划定为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级别的劳动任务以及特定孕期所禁止进行的各类劳动活动。此外,对于那些妊娠期已超过七个月份的女性员工,应尽全力避免安排她们参与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加入夜班劳动的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