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例,押金并非违约罚金,通常所称的押金乃是具备固有担保功能之保证金。
至于所谓的违约金,则是指合同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出现违约行为之后,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对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进行赔付。若合同中预先设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无法弥补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酌情予以提高;反之,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超出了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度地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