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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否考虑房贷和赡养老人义务

3.6w浏览 匿名 2024-05-01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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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此类事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若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房屋贷款的压力,那么离婚后亦可根据实际经济状况要求适当调低抚养费用。抚养费用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即日常生活所需的开销、子女教育经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支出。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抚养费用的变动多数情况下呈现出增加的趋势,而请求减少或暂停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相对较少,且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提出这样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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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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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否考虑房贷和赡养老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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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赡养费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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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能在出生地担任的领导职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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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对领导干部有明确规定,他们不能在其成长地点所处的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包括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内的重要机构担任正职领导成员。
对于那些在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担任主要领导成员的人来说,通常情况下,他们也不被允许在自己的成长地点任职。
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人员,都不能在同一个机关内同时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同样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敏感性工作。
此外,当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若涉及到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相关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同样,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若干部考察组成员与其亲属有关联,他们也需要进行回避。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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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老人违法么?怎么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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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恤金领取手续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的相关流程操作过程中,如遇有人身故情况,应向所属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首先是医院开具的书面文件——死亡通知书(或者由死亡地点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死亡证明);
随后为尸体火化后的证书——火化证明(地域政策未强制要求实施火化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供)。
对于非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丧失生命,需要额外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意外伤害证明以及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或者由死亡地点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死亡证明)与火化证明。
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以上所述的各类证明文件及死者身份证明来发放一次性的抚恤金,同时也会将这些证明文件的副本进行归档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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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老人违法么?怎么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根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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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出国需要报备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公务员,是有资格出国旅行的。
然而,对于公务员来说,其出境有着诸多限制措施,例如必须遵循登记备案制度以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
具体而言,凡是在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官员、已经离休或退休的副司级及以上领导者,以及涉密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科级及以下职员,以及相对应等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皆属于需进行出境登记备案的人群。
对于在职的这类人员,在他们决定因私事而前往国外进修或旅游之前,需先由其所属的司室、机关纪委及局保密办公室对他们所填写的《审批表》及保密承诺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
随后,他们需要在10个工作日前将这些材料提交至人事司进行再次审核,而人事司则会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
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机关纪委和局保密办在本人填写的《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上签批意见,提前10个工作日交人事司审核,人事司按程序报批。
其中,正处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副司长、副巡视员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正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司长、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巡视员,经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二)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离退办和局保密办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司审核,分别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三)中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由国家信访局党组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四)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审批,报人事司备案。
情况特殊的,由人事司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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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赡养费可以抵扣个税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赡养祖父母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抵扣项目之一,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赡养支出的额度是根据赡养人数来确定的,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纳税人只有一名直系亲属(包括父母或祖父母)需要赡养,那么该纳税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人民币的定额抵扣;
其次,若纳税人并非独生子女,则需要与其兄弟姐妹共同承担每名成年子女每月至少1,000元人民币的赡养费用,且每位成年人的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人民币。
在实际操作中,赡养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约定的方式进行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自行指定分摊比例。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确保公平公正。
此外,指定分摊的方式应优先于约定分摊。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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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子女赡养义务
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父母再婚或者是他们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终止,因此而子女就算在老人再婚了之后,他们依然对老人有着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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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房赠与转商品房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所谓两限房,即“限制户型及房价”的商品房。
此举旨在通过限制套型与房价,以实现降低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满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以及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等多重目的。
经过城市人民政府的慎重考虑与批准,我们将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对住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以此确定最终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
中标单位需严格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以约定的售价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出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两限房所使用的土地,其套型面积均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法律依据: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
全市统筹、以区为主;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自愿申请、逐级审核;
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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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劳务关系中涉及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医疗费用的计算方式,应该依据治疗所在地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应的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票据来确定具体数额;
其次,关于伙食补贴部分,可以依照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每日金额,乘以实际住院的天数来予以赔付;
再者,关于误工损失费,这部分也需要考虑在内;
最后,对于护理费用的计算,同样需要参照相关规定。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中劳动者需向雇主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而雇主则需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这种法律关系属于一种有偿服务的范畴。
至于人身损害赔偿,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身体遭受非法侵害,导致伤害、残疾乃至死亡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加害方或赔偿义务人以财产形式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误工损失费、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多项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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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有无赡养老人的义务
女婿作为亲属,并不属于法定子女的范畴,所以是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因为女婿作为独立的个体,也有自己的父母需要赡养。并且从法律意义上讲,女婿和岳父岳母是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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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权限:
法人所享有的权力,部分源自于法律明文赋予,另一部分则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确定。
具体而言:
1.作为公司的代表者,拥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威性;
2.被授权代表公司与其他主体缔结各种类型的合约;
3.当公司有资格发行债券或股票等金融工具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亲自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4.此外,法定代表人还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应有的职权。
二、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他们代表企业法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也需接受企业内部员工及外部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
然而,在委托他人代理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
三、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债务发生前已经赠与子女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子女名下的房产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若父母背负债务,将自身房产无偿赠送或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予子女,在债权人提出申请并得到法院认可的前提下,可解除赠与协议或买卖合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具有权力执行子女名下的房产;
2、另一方面,如子女的房产与其父母所承担的债务无关,系通过合法手段购买所得,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父母处善意获得,则即使父母欠债,法院亦无法执行他们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
若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此外,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且受让方明知此种情况,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然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
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当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时,债务人的相对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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