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在工厂提出辞呈而遭到拒绝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员工可依法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雇主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此种情况下,解约的决定并非由雇主批准或确认而是基于法律程序完成。若员工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之通知义务但由于不当操作导致对雇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