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于国务院各部委,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以及海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的相关案件;
同时还包括在本地区范围内属于重大、复杂性质的案件,以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各类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