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旦夫妻缔结美满婚姻之后,两人的经济收入都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女方在生活中花费男方所提供之金钱在离婚之时无需进行偿还。
然而在此之前,即在婚姻缔结之前,双方并未发生任何形式的财产混合,仅有女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男方所提供之金钱,此时便需对这笔款项的性质进行深入辨析,究竟属于赠与行为抑或是借款行为。若该款项被确认为赠与性质,则女方在离婚之际无需对此进行偿还;反之,若被判定为借款性质,那么女方在离婚之时是否应当予以归还,以及是否应按照原数额进行偿还,均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