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其主要来源于因维系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是因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应债务负担。
具体来说,这类债务涵盖了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在夫妻结婚前,由其中一方借贷购买的财产在婚后已经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购买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也随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再次,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在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所产生的债务;
此外,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及为承担法律规定义务的人员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债务;
再者,夫妻双方在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最后,夫妻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以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归纳为三种: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在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虽然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但是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