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小区内从高层建筑物中坠落物品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应由实施侵权行为者负有致损赔偿之责。倘若难以确定究竟谁为侵权行为人时,可由具有潜在风险的各栋楼宇所有人为补充责任主体,而这部分业主则可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并非侵权行为人从而得以豁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业主已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之后,他们享有向实际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