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之案件中,此类事务并不被视为社会活动范畴,然而其作为雇员仍需继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若劳动者在提交劳动仲裁时存在无故缺勤行为,雇主有权拒绝支付此期间所应得的薪酬;而当此种旷工现象达到严重违反雇佣方内部规章制度的程度时,雇主则有权利单方面解聘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