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自建房屋的公正具有法律效应,然而即使经过了公正手续,此类房屋在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成员时仍将受到限制。倘若涉及到买卖房屋的交易过程中,需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该房屋必须是合法的。换言之,办理过公正手续的农村房屋,其建造过程须符合相关法规,且不得为违法建筑,同时,房屋所有权应当清晰明朗,且不应受到任何相关权威部门实施查封等强制性财产保护措施的影响;反之,若房屋本身便是非法建筑,则其交易行为也必然是不合法的,因此无法完成公正手续。
其次,买卖双方均应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来说,买卖双方都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买方在拥有农村住宅或拥有宅基地但尚未建设房屋的前提下,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行为通常会违反这一原则(除非宅基地总面积未超出当地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因此,这样的买卖行为将无法成立,自然也无法完成公正手续。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