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股权分红权是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的。
具体来说,当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分红权用作质押标的时,质押权即刻从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起正式设立。在股权完成质押之后,虽然原则上该股权不得进行转让,但经得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获得批准者则另行考虑。
此外,若出质人通过转让基金份额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在此基础上,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尽快行使质权,倘若由于质权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而给出质人带来损失,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质权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