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分红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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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被质押,不影响参加配股、参加分红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分红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分红吗?

股权被质押,不影响参加配股、参加分红的权利。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关于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分红吗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股权被质押,不影响参加配股、参加分红的权利,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温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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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权质押后股东可以分红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质押后股东可以分红吗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后股东可以分红吗
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该孳息。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擅自处分质押股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股权的处分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于出质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的效力,可以从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效力两个角度分析。从债权行为来看,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质权人同意的,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从物权行为来看,如果受让人确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让人有权取得质押股权;否则,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股东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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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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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股权。当公司招募说明书中出现不真实或隐瞒事实时,投资者拥有的退出投资的权利。购买互惠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在收到成交确认后48小时内按认购额或低于认购额的市值撤回所有投资,基金销售和管理公司不得收取包括管理费、佣金在内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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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能否分红,股权质押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股权质押后能否分红,股权质押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参加分红,并不会因为已经将股权质押就不能参加公司分红了。
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时,且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存在争议,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未予以明确。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该孳息。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法律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质物处分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质押股权的处分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于出质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的效力,应从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效力分析。从债权行为来看,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质权人同意的,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从物权行为来看,如果受让人确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让人有权取得质押股权;否则,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当然,实务中,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以及股权质押、转让都应由工商登记机构登记,所以,除非因工商登记机构的重大过失致质押股权未登记,受让人关于其为善意的主张难以得到的支持。如果受让人代出质股东清偿债务,债权因受让人代偿得以清偿,即使先前的出质股东处分质押股权未被同意,也不影响出质股东之前转让质押股权的行为,因为此时质权人的债权权益已得到实现,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故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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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要股权质押贷款,但是我不知道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银行贷款股权质押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借款人以股权质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 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
第八条 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二)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四)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五)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六)属于本地企业。
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九条 股权质押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大于出质股权评估价值的50%,股权评估价值参照质押股权的原始价值。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调查
第十二条 符合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除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相关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 贷款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还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人员应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合规性,分析授信的风险状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贷款金额、利率、用途、期限等的合理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授信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借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条 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贷款人方可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一) 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二) 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三) 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四)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五)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六) 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七) 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押等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信贷管理有关办法,制订本操作流程。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有效期内的资料可一次性提供):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营行指定客户经理受理申请
经营行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助人员办理股权质押贷款。
三、客户经理作贷前调查、核实
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
(一)审查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要求:
1、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3)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4)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6)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2、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1)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2)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3)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4)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5)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6)属于本地企业。
(二)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
以上是银行贷款股权质押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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