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约定,将合同签署地的法院列为该合同纠纷案的专属管辖法院。这是基于当事人自愿构建的一种法律关系,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还可根据自身权益最大化原则,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依法自由选取与相关纠纷具有实际关联性的地点——诸如:合同签名地、原告日常居住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需注意的是,此项选择必须遵循我国关于各级法院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