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期间,亦即被羁押于拘留所的期限,自公安机关签发拘留令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被拘留人员的停留期为三日;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如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批准逮捕,拘留期限得以延长至四日。
然而,针对流窜犯罪、多次实施罪行或者与其他人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