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限,法律规定通常为45个自然日。
然而,若因案件情节较为复杂而申请延期处理,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方可延长,且该延期处理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若仲裁委未能在既定时间范围内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