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住楼使用权限期满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在经过四十年的使用之后,该物业的所有权仍然保留给原始所有者。这里所提及的四十年,实质上是针对商住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而言的。相较之下,住宅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的使用权,届满之后将自动予以延续。这一点,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有所明示,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日起,将由国家自动予以续期。
至于续期所需支付之费用或获得折扣优惠等事宜,则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然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情况,则须依据法律规定办理。
此外,对于该土地之上的房屋及其附属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如有明确约定,应依约执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之处,则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