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享受生育津贴方面受到用人单位的不当处置,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应当向该用人单位明确表达您希望获得支付的意愿,积极主动地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其次,您可以寻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帮助,通过申请由该机构进行调解来争取权益;
此外,您还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您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依法生育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