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串通投标罪非法所得怎么认定

3.6w浏览 匿名 2024-05-03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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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串通投标罪违法所得的甄别:串通投标罪是指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人员之间存在内部勾结,通过互相串通投标报价,对招标方以及其他投标方的利益带来损毁;或者投标方与招标方之间勾结,对国家、集体和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并且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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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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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非法所得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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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中非法获利怎么认定?
串通投标非法获利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串通投标罪。对于无法确定获利金额,到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了。对串通投标罪中非法获利怎么认定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用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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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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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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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管处不作为应该如何投诉
[律师回复] 解析:
需视具体投诉事项而定。
房管局作为房地产产业的核心掌控机构,虽然具有相当重要的主导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其他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履行其应有的职权。
房管局的主要任务包括: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管控;
负责批准和发放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对于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合同予以备案管理;
针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实施执行;
负责房屋产权的登记和审批事宜;
负责住宅抵押事务的处理;
具体负责供给社会大众阶层的公租房管理工作以及实施廉租房货币补贴的审批与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亦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土地管理局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审核与批准工作以及土地使用用途的变更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则进一步承担了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做好竣工验收的管理;
同时也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工作以及饮用水的管理事宜;
至于电力局,他们的职责包括负责小区电力资源的申请、安装及收取费用的全流程管理;
同样地,天然气公司负责小区天然气的申请、安装以及费用收取的相关事宜;
人防办公室则担负起人民防空设施的监督、验收等管理工作;
消防大队则负责对应消防设施的核查、审查和验收的全套管理流程。
您应当依据投诉内容,选择相应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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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
《关于经济追诉标准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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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肇事人责任认定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主要分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与免责五种情况。
具体的判定标准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性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
(一)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二)若因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需要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在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的情况下,若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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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非法拘禁罪最轻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非法拘禁行为的量刑,其主要规定在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如若非法拘禁他人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
其次,一旦发生殴打、侮辱等额外情节,将依法从重处理。
在此基础上,若导致他人重伤,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若致人死亡,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此外,如果采用暴力手段致使他人伤残甚至死亡,将依据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将按照上述第1、2点的规定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上述第3点所述的犯罪行为,将依照同样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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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怎么认定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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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挑衅警察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寻衅滋事罪名的确立与判断标准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是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一最重要的客体。
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则涵盖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以及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通常表现为无缘无故地制造事端,煽动群众闹事,无理取闹,甚至对无辜者进行殴打伤害,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自然人,只要他们年满十六岁并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可;
最后,从犯罪心理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来实施上述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行索取或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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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班马线行人被规格撞司机是全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对斑马线上车辆碰撞所导致的责任判定,应严格遵循交通警察实地开具的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为依据。
通常来说,如若机动车正常行驶行驶,则负责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然而,倘若电动自行车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存在,那么电动自行车将承担主要责任,而机动车将会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具体的责任划分,敬请参照实际开具的交通责任鉴定报告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非法拘禁罪免刑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的严格规制下,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的法定条件:
首先,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排除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意图;
其次,若非法拘禁持续的时间很短暂,那么该行为也不能被视为犯罪。
根据现行的中国刑法典,任何非法限制他人或通过其它方式强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
具体而言,此种违法行为涉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如果在此类犯罪行为中存在侵害受害者身体的行为,例如殴打或侮辱,即会被法官认定为情节恶劣,从而加重其刑事责任。
在以前款犯罪中所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较为严重时(如致人重伤),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对受害者生命权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则将被判处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针对其中使用暴力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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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串通投标罪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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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控股股东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权力主要包括:
1)公司重要决策的参与权。
这种权利源于普通股股东对于公司股票的持有,它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权益。
2)获取公司资产的利润以及在公司经营后留下的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这两项权利直接反映了普通股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剩余收益权。
在履行义务方面,1)作为股东,您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按比例缴纳投资款。
您可以使用现金进行出资,同时也可以选择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来进行出资。
2)您必须遵守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不能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样,您也不能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因为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您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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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盗窃犯罪涉案金额之划定如下:
依据相关法规,个体盗窃公有或私有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的程度,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作为衡量标准;
若该行为涉及数额达到了巨大的地步,则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始点;
倘若盗窃财物价值超过特别巨大的范畴,则必须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才可立案。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包括: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如果涉案数额巨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当盗窃财物价值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误将他人视为自己所有的财物而予以取回,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就必然缺乏盗窃的故意。
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当被认为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该被判定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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