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其所享受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若伤者在得到医疗终结之后需要进行医疗康复,那么其所享有的医疗康复期则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换言之,医疗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可以合并计算,但总计最长也不得超过24个月。
此外,康复对象在经过至少3个月的康复治疗后,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就应该接受效果评估。如果评估结果显示疗效并不显著,那么医疗康复便应当立即终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