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某夫妻中仅有一方具备所有权的房屋,那么无疑此方享有充分的权利去自行处理这栋房产;
然而,倘若这栋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则夫妻双方皆依法享有对此进行处置的权益。但如果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对该房产进行了处置,那么这种行为的法律效力将处于待定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