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缺乏充分的证据可能会对仲裁请求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在提出仲裁申请之际,当事人必须呈交基本的申请资料,其中包括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就业单位及其常驻地,以及用工企业的详细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其职务等。除此之外,提交仲裁的请求以及支撑这些请求的事实、依据、相应的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与居住地点等内容亦需在申请书中明确列出。若当事人在撰写仲裁申请方面存在实际困难,可选择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给另一方当事人。倘若仲裁机构未能及时处理或拒绝接受申请,申请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