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针对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建立的贷款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若涉及到质押担保关系,那么只能采用限制性的控制方式,而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