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帐户管理的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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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开户自愿原则。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银行帐户管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明。客户凭此就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存入款项、提取款项或委托银行向第三人办理结算。可见,开立银行帐户是客户办理转账结算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条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帐户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帐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本存款帐户开立实施许可制度,即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首先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才可凭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2.开户自愿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帐户,商业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和使用帐户。

  3.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商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这一条的第2款是关于公款私存的规定,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单位所有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储在银行储蓄机构,从而达到割离单位资金或者存款取息目的的非法行为。因此法律明令禁止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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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帐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本存款帐户开立实施许可制度,即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首先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才可凭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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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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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帐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本存款帐户开立实施许可制度,即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首先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才可凭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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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帐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本存款帐户开立实施许可制度,即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首先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才可凭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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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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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对这样的罪行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
笔者赞同第三种角度的界定,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对犯罪分子加以管辖。
理解普遍管辖原则,首先需要澄清三个问题:
(1)实际控制,是指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按照一般刑事管辖原则,对于与罪犯逮捕地在地域、国籍、受害人等方面无任何关系的犯罪人,罪犯实际控制地则无权管辖。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弥补这一缺漏。对于国际罪行,只要在其领土上能够实现对该罪行实施者的控制,不论犯罪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在国内,也不论受害者是否本国公民,实际控制罪犯的国家都有权对该罪行提讼并做出裁决。
(2)国际罪行,是指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危害国际的犯罪行为。国际罪行不同于国内犯罪,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上表现为故意,客观要件为实施了危害国际共同利益而为国家条约禁止的行为。这种犯罪由于违反了国际的共同利益,因此被称为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所有国家逮捕和惩办这种犯罪。国际罪行的实施,不仅是针对某个国家,某类组织,某个自然人的犯罪,而且同时对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形成侵犯、构成对整个人类的安全和秩序的破坏。由于各国参加的条约范围不同,在其所参加公约中是否存在保留条款亦有差异,这种差异从而导致对国际罪行在不同国际刑法中确认范围的差异。
(3)国内公法,是指实际控制国际罪行实施者的国家对其追诉和惩罚适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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