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员工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补缴。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并不处理有关社会保险补缴方面的争议,这主要因为社会保险的征收是一项行政性行为,而非仲裁机关所能审理的案件范畴。在这样的状况下,若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向当地社保局进行投诉,以促使用人单位尽快完成补缴工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