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经合法审批手续而自行建造的房屋遭遇强制拆除时,当事人确实拥有诉讼维权的权利。
然而,如果该房屋是由城市或乡村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迁移的情形下,仅有行政诉讼途径可供选择。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明确表达自身的诉讼请求,详尽地列明被告方的具体身份信息,同时还需符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这样,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正式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