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适当延迟案件的审判日期或审理进程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若需要传唤新的证人到场出席法庭听证,或者需要搜集最新并具关键性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鉴定、勘查等工作,甚至是需要进一步开展补充调查活动的时候;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必要到庭参加审判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参与诉讼过程的其它相关人员因为享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而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出席听证,这种情况也可以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之一;
3.当当事人在开庭前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时候,为了确保审判公正性,法院通常会同意其请求,并将案件推迟至相关人员被替换后再行审理;
4.除上述情况外,如果出现了其他应当予以延期处理的特殊情况,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